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安全管理、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设施、器材的持续有效性,杜绝公司火灾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增强员工安全管理意识。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生产设备、公司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职责分工负责,并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为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均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设安全管理责任人。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安全管理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安全管理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子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九条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安全管理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法规;
2、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组织日常安全管理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兼职安全管理员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安全管理队接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并组织义务安全管理队进行安全管理训练。
第十六条各部门、子公司的兼职安全管理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安全管理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各租赁单位需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安全管理器材,并保证有效,且安全管理设备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技术考核,取得上岗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管理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安全管理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对储存的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安全管理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安全管理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安全管理事项
1、安全主任负责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器、安全管理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圈占、损毁和失效的安全管理器材,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2、安全主任在公司的日常安全巡检过程中,负责对安全管理通道、安全管理标识、安全管理应急灯的例行检查工作,发现堵塞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情况,现场立即责令改正;将缺失、损毁、失效的安全管理标示、应急灯统计造册,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3、消火栓、灭火器、专用工具等安全管理设施,按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得随意作为它用或圈占,确保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4、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特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性质,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安全方案。
5、泵房等重点部位设专业技术人员值班管理,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有值班记录,保证安全管理系统时刻处在良好状态。
6、配有安全管理专用配电柜或独立回路,确保安全管理电源的可靠性;设置备用发电机,确保停电时的安全设施用电。
7、对工艺装置、系统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以及声、光报警、联锁等安全装置。
8、对存在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的地点,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生产设备实现安全连锁。
9、对使用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位置,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爆电气装置;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进入上述区域。
10、机动车辆进入公司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仓库区;经批准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11、不准在办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严禁任何人员在仓库区吸烟和携带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安全管理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品。
12、定期对电梯等设施报检,加强对电梯等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13、建立设备设施检查制度和防火检查记录档案,火灾隐患整改纪录档案。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安全管理技术革新,改善安全管理条件,促进安全生产者;
(二)坚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敢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安全管理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安全管理工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安全管理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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